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7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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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7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20×7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20×7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该项业务确认的“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为( )万元。

A.114

B.120

C.128.7

D.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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