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的权利。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C. 登临权和紧追权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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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对本国专属经济区具有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所以航空器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与在领海上空的飞越一样受沿海国严格限制。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沿海国对这一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但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问题存在争论:或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或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管辖;或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目前较主导看法是,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其地位是自成一类的。 据此,对“专属经济区”理解错误的是: A.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B.专属经济区的基本性质是沿海国的领海 C.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以进行海洋科学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D.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以规定生物资源的可捕量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下列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中,表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B、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没有管辖权C、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并且沿海国可以对此制定与公约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D、外国船舶在此区域发生违法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船只及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享有主权权利。A、生物资源B、非生物资源C、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D、海底的部分自然资源
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渔业管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开发和利用、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B、得到沿海国的许可后,其他国家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内自由捕捞C、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捕鱼必须得到沿海国的许可D、得到沿海国许可的外国捕鱼活动,需要遵守沿海国的管理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的性质是()。A、管辖权B、占有权C、管制权D、主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