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物流业务协议文本由各经营单位自行签订金融物流业务总对总协议,并按照规定使用协议文本。
经营单位对公司编制的或公司签订的总对总协议以及批复下发的协议文本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直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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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批复下发的非总对总协议,由()根据公司下发的()的配套文本自行制定配套文本。
金融物流业务可签订的协议分为()、()或()。
经营单位签订跨区域金融物流业务监管协议的,诉讼地须约定为委托人或监管人住所地。
根据《金融物流业务协议文本管理办法》,协议文本按主从关系,可分为监管协议、附属协议和补充协议,则以下属于附属协议的有()。A、《监管服务合作协议》B、《租赁协议》C、《个人承诺书》D、《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各经营单位在开展金融物流业务时,公司()与有总对总协议的银行合作,()与无总对总协议的银行及交付人合作, ()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
基层单位签订跨区域金融物流业务监管协议的,须约定诉讼地为()的住所地。